第一章 總 則
為激發(fā)廣大教職工教書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務育人的工作積極性,引導他們認真履行崗位職責,客觀地總結、評價學年工作,并為學校相關獎懲、聘任工作提供依據(jù),根據(jù)《安慶市教育系統(tǒng)教職工考核辦法》,結合我校實際,制訂本實施意見。
第二章 考核基本要求
第一條 考核范圍和對象
受聘擔任學校各項工作的所有教職工,含在編在崗人員、人事代理人員、借調人員、內聘及返聘人員。
第二條 考核內容及要求
考核主要從政治思想素質、業(yè)務素質、教育教學及管理工作、工作態(tài)度和教科研等方面進行,采取量化評分,重點考察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的現(xiàn)實表現(xiàn)和完成學年工作的實績。
第三條 考核原則
考核工作要有利于調動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,有利于激發(fā)整體協(xié)作精神,有利于以教學為中心教書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務育人,堅持公開、公正、公平與科學、合理、可行相結合;形成性評價與終結性評價相結合;自評、學生評價、教師互評與考核組評價相結合。
第四條 組織領導
組建校、系(部)(含部門、處室,下同)兩級考核領導小組,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實施。學校考核組由校黨政領導成員、組織人事處、監(jiān)察審計處負責同志以及部分工作人員組成。系(部)考核組由領導班子成員和教職工代表組成,一般7—9人,其中教職工代表不少于總人數(shù)的三分之一。行政教輔部門可以以支部為單位成立考核組。教職工代表由教研室等下屬單位負責推薦,要為人正派,工作表現(xiàn)好,對系(部)和學校情況比較了解。組織人事處負責考核的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工作。
第三章 考核辦法
第五條 考核方式
考核以系(部)和行政教輔機構為單位按學年進行,采用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法,在平時考核與學期考核的基礎上形成綜合評價,得出學年考核結論。平時考核為單項考核,可采取測評,召開座談會,問卷調查等方式,為學年考核提供依據(jù)。
第六條 考核構成及程序
(一)個人總結及自評。由被考核人如實總結自己一學年的政治思想品德、業(yè)務能力、教育教學情況、工作態(tài)度及教科研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,填寫《教職工201*——201*學年度考核登記表》,并按照《學年考核自評表》(見附表一)進行自評打分。對不認真總結或不上交學年度考核登記表及自評不打分者不予考評,對自評滿分者此項不予計分。
《教職工201*——201*學年度考核登記表》要進入教師個人人事檔案,由組織人事處統(tǒng)一印制下發(fā),為16k紙質表,不可用A4紙自印。此表須用黑色或藍黑鋼筆填寫,切不可用圓珠筆填寫。
(二)民主測評
1.對任課教師民主測評。在任課教師所任班級隨機抽樣產生學生代表,每班5-8人。填寫《任課教師教學情況民主測評表》(見附表二)。學生代表測評自己班的任課教師,不參加其他教師測評。此項考核由各系(部)負責。屬于其他部門的教師,其測評統(tǒng)計結果應轉交相關部門。
2.對行政教輔人員民主測評。各系部的行政教輔人員由系部負責考核,其中對系(部)負責人的測評按《系(部)負責人學年考核測評表》(見附表三)進行,系部其他行政教輔人員的測評用表可參照下列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部門處室的行政教輔人員由組織人事處牽頭實施考核。為學生服務的行政教輔人員(如圖書、專門館室、學生公寓、琴房等)由服務對象——學生代表按《為學生服務的行政教輔人員民主測評表》(見附表四)進行民主測評。學生代表由校團委組織推薦,要公道正派,各方面表現(xiàn)優(yōu)秀,對相關的學校工作比較了解。組織人事處將組織教師代表對各部門處室人員按《行政教輔人員考核測評表》(見附表五)進行測評。教師代表由系(部)負責推薦,要為人正派,工作表現(xiàn)好,對學校情況比較了解。
“雙肩挑”人員同時接受對任課教師、行政教輔人員的民主測評,得分按3:7折算(即教學崗位測評分占3成,行政崗位測評分占7成)。為學生服務的行政教輔人員同時接受學生代表和教師代表測評,得分按3:7折算(即學生代表測評分占3成,教師代表測評分占7成)。
(三)基層互評:即由各部門、處室、系部組織本單位教職工按《學年考核評分表》(見附件六)進行相互測評。
(四)考核組評分:系(部)考核領導小組根據(jù)平時工作情況對本單位人員按《學年考核評分表》進行測評。
(五)測評時不允許打零分或滿分。所有評分結果僅供計分,不對外單獨公布。原始表格由各單位留存?zhèn)洳椤?/p>
第七條 考評結果
(一)考評成績計算
自評分、民主測評分、基層互評分、考核組評分均采取百分制計分。初評成績按下列公式折算
1.任課教師初評得分:
自評分*5%+民主測評分*40%+基層互評分*30%+考核組評分*25%
2.行政教輔人員初評得分:
自評分*5%+民主測評*35%+基層互評分*30%+考核組評分*30%
學校考核組對部門、處室、系(部)領導進行測評。學校、部門處室系(部)兩級干部民主測評結果按下列規(guī)定加權平均折算成測評分。
優(yōu)秀 95分,合格 80分,基本合格 65分 不合格 50分
部門、處室、系(部)對干部的民主評議結果與初評成績中的基層互評分按1:1的比例折算成最終的基層互評分;校級教代會對干部的民主評議結果與初評成績中的民主測評分按1:1的比例折算成最終的民主測評分;系(部)領導的考核組評分由學校考核組評分和系(部)考核組評分按7:3的比例折算形成。
最終考評成績按標準分折算。即各單位的最高分為100分,其他人員成績?yōu)?/p>
各單位只提供初評成績,最終成績及標準分由組織人事處根據(jù)相關資料來合成。
(二)依據(jù)考核結果和有關規(guī)定,確定優(yōu)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人員。市級及校級優(yōu)秀人數(shù)由學校下達指標。各單位通過考核領導小組根據(jù)指標、本次考核成績并結合平時工作表現(xiàn)推薦產生考核優(yōu)秀人選,報學??己私M研究決定。推薦的優(yōu)秀人員中,領導干部不得超過三分之一。
(三)根據(jù)上級有關規(guī)定,副處以上干部、在學校工作累計不到半年(含試用期)的人員不在市教育局、市人社局規(guī)定的考核范圍之內。以上人員可參加學??己?,計算考核成績但不得占用市級考核優(yōu)秀指標。
(四)學校根據(jù)考核情況,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增加市級優(yōu)秀比例,對工作成績一般的單位,其單位負責人不能評為該學年的市級優(yōu)秀等次。
(五)新聘用的大中專畢業(yè)生,在試用期內參加學年考核,但不確定等次。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續(xù)聘、轉正定級和初定專業(yè)技術職務的依據(jù)。
(六)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不進行學年考核:
1.病假超過半年,事假超過3個月,或病、事假累計超過半年;
2.出國出境探親超過半年。
3.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考核定為不合格:
(1)言行違背四項基本原則;
(2)參與黃、賭、毒活動;
(3)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,造成不良后果;
(4)向家長、學生索要財物或違反教育法規(guī)搞有償家教,在師生中和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;
(5)本學年連續(xù)擅離崗位三天以上,或累計擅離崗位五天以上;
(6)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;
嚴重違反師德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(guī)定的行為實行“一票否決”,直接定為考核不合格。
(七)教職工曠工或因公外出、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(xù)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,由學校上報市教育局予以除名。
(八)受到警告處分,對其進行學年考核,但不定為“優(yōu)秀”等次。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的,在處分期內,只參加學年考核,不確定等次。
(九)年度繼續(xù)教育審驗不合格,不得定為“優(yōu)秀”等次。
(十)考核結果反饋。通過適當方式、方法將考核結果反饋給被考核人,幫助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,改進教育教學工作。教職工若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的,可以通過負責人反饋到組織人事處,由學校考核組集體組織復核,但復核中只涉及民主測評項得分及總得分計算是否有誤。
第四章 有關事項
第八條 全體教職工要以認真負責的態(tài)度對待學年考評工作,公正、客觀總結自己、評價他人。認真按照本意見要求開展好考評工作。
第九條 認真把握好考評各環(huán)節(jié)。堅持原則,秉公辦事,不準徇私舞弊,違者學年考核以不合格論處,并給予一定的處分或處罰,凡在考評過程中涉及到本人的要及時向考核領導小組匯報予以回避。
若上級機關出臺有關考核細則及有關條款與本意見中的有關規(guī)定有抵觸的,應依照上級政策及時修改。
第十條 增強考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,自評、測評等條款可根據(jù)當年情況進行修改。
第十一條 附屬機構參照本實施意見執(zhí)行。
第十二條 本實施意見由組織人事處負責解釋;本辦法自發(fā)布之日起生效。